个人社会性的法理分析
法律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预设,这意味着法律调整的是人的涉他行为,其调整对象多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法律起源、法律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方面,无不涉及人的社会性的基本假定.当然,人的社会性与人的自然性又是一对永远无法和解的矛盾,在强调人的社会性的同时,法律也应当为人的自然性的保存留有余地.
法律、人的社会性、人的自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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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法的理论(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
2008-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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