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国际私法的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注重相关实体法的具体内容,而不像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那样强调立法管辖权的选择.12世纪意大利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阿尔德里克的”结果选择理论”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早期形式,20世纪美国著名冲突法学者利弗拉尔的”较好法律说”则是实质主义法律选择理论的典型代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的实质在于法的确定性与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在调和两种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德国1999年<民法施行法>修正案与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相比更加有效.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实质主义、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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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7(国际法)
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项目050711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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