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还是叙事修辞?——崔英杰案的再认识
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得自证据,而是一种在修辞中完成的故事.证据所能得出是零散的、片段化的事件,事实则是情节化、戏剧化的全景叙事,根据相同的证据和已经获得确认的事件,可以形成不同的事实文本和判决结果.崔英杰案提供了一个细致的实例,展示出解释、挑选等修辞手段在案件审理中形态和作用,以及最终的情节化、戏剧化的案件事实如何得来.更进一步,修辞并非仅仅是语言的装饰或者说服的手段,实际上修辞本身就是事实的建构,而不同的叙事文本背后又隐含着修辞者的立场抗衡.
案件事实、证据、事件、修辞、叙事、崔英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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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5(法的理论(法学))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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