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与经济分析——评兰德斯与波斯纳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
兰德斯与波斯纳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是本集大成之作,但其以管制的投入产出模型去分析具自治本质的侵权法,必然是失败的.在大多数情况,兰德斯与波斯纳将防害投入仅限于物理资源,因此交易成本以及冲突活动间的价值抵换,都被排除在考虑之外.但问题是,前者正是制度选择的基础,而后者则是正确计算社会损失的保证,因此其模型就空空如也.其结果是:一、将侵害人的效益加入了故意侵权之分析;二、在分析各种赔偿责任制的利弊时,混淆了(事前)无责任制与(事后)个案中侵害人的无庸负责;三、在过失认定时,恰好颠倒了侵害人应适用的高低标准.漠视法律定性(基于制度分工),经济分析将无所附丽.
故意侵权、过失、合理人标准、私法、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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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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