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告人的处遇
刑事审判的运行蕴含着一个"悖论",在强调不应将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的同时又不得不针对被告人进行评价,被告人徘徊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尴尬境地.刑事审判这个场域中交融着实体和程序两种因素,显示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着一种微妙的相互控制,并彰显了刑事程序的内在魅力.刑事司法运作的逻辑是"审判"先于"犯罪"先于"刑罚"而发生,要实现由"被告人"到"犯罪者"或者"无辜者"的角色定位,这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在这个空间里面,程序是第一性的,实体是第二性的.因而,永远不要把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实质是一种程序理想,更是应有的理论立场.
被告人、审判对象、刑事审判、实体任务、程序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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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JC820017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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