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批判——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物权、物权体系、物权法定原则、私法自治、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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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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