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形成的思维过程
法律裁判并非仅仅通过推理即可形成.法律推理其实是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过程,可是推理本身是无法为自身的”前提”提供出处的.这就需要将裁判思维的视野扩大到推理”前提”的获得以及获得之前的心理活动上.如果将前提的获得称为发现,将结论是否合理的证明过程称为证成,那么裁判思维就可以被分成”发现”与”证成”两个脉络.
法律裁判、裁判思维、法律论证、法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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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4(法的理论(法学))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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