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土地资源、生态补偿、政府主导、环境资源税、公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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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4CFX020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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