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及其规范的制度价值
根据强制缔约规范的不同法源和强制缔约义务所适用的不同订约阶段来划分强制缔约规范的类型,其法律意义主要是能够明了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和强制缔约义务的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具有单方面限制公共海运承运人的缔约自由的法律效果,使其有义务以核准订舱单的方式对于托运人的要约作出承诺.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缔约制度具有彰显契约正义和调节公共海运资源的效能,以及充分满足国际贸易需要的效率价值.
强制缔约、公共海运承运人、契约自由
13
DF961.9(国际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