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的本质探析
税的本质应为无对价的公法之债.作为纳税人全体的人民是债务人,其纳税后有权请求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而作为整体和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实质债权人,它在向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后,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人民以纳税的方式偿付享用公共产品应当支付的费用和价格.税之债说为迄今的法律学上所一向忽视的”公法上的债务”这一领域带来了光明,它赋予税法以崭新的地位和体系变为可能.
税法、税的本质、公法之债
12
DF432(经济法、财政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