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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分立与契合--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利益秩序的一点思考

引用
法的主体性是指法体现的各主体的利益和意志的不平衡程度,法的公共性是指法体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是法的双重属性,它们既是分立的,又是契合的.追求利益秩序的和谐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欲实现这一目标,正确处理法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是其关键.

法的本质、法的主体性、法的公共性、利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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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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