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基于对行政程序底线伦理的探索
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在行政程序价值观念内在转向过程中对程序自身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和意义的探索,其实质是行政程序底线伦理的抽象化表述,即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人们对于行政程序合法性的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作为行政程序的底线伦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体现的是在交涉性基础上对人的主体性的认知和尊重,其目标指向是人的主体性的张扬.体现内在价值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包括透明性、稳定性、非强制性、可接受性、可辩驳性、可预期性.作为行政程序底线伦理的内在价值观念,其提出的意义在于在生机勃勃、千变万化的社会实践领域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特别是行政法治化促发了一种现实的制度构建模式,即制度先行主义下的法治行政程序构建模式.
行政程序、内在价值、底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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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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