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财产的关系 --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人格、财产、总体财产、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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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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