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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引用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确定性、司法公正、法治、功利主义、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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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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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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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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