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界分
奥斯汀以来的法律学人,虽试图在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之间踩出清晰的路径,却终未获取如意的结局.迄今,无论英美欧陆抑或中国学界,仍然普遍混淆两者的界限,以致把不是法的东西视为法,把未然的法和已然的法、可能的法和正式的法混为一谈,在法律生活中就经常淡化法和非法的边界并由此遁离法治原则.历来法学流派的分野,在很大程度上正表现在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取不同态度方面.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不容混淆,它们本是两种事物,内涵两种价值,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不同阶段和表现形态.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学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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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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