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读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逻辑支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其与在犯罪本质论层面上所出现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无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不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缺陷的扬弃.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本质为何物的理论争论,因此不应在犯罪成立条件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静态的要件之统一,而是定罪过程中复数主体间的共识.
定罪、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主义、客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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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34403120140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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