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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社会转型的反映--以1994-2002年予以废止的六批司法解释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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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控器,根据社会关系的需要而制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修改或废止.通过分析一定时期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可以看出社会变迁的轨迹.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①与法律在内涵和应用上有着内在的一体性.因此,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已废止的主要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和方向.从1994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分六批废止了140件司法解释(见表一),废止的主要是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其中大部分是在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发布的.前三批清理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中表述得十分明确:”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后三批清理的标准是肖扬院长在2002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明的:”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从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是为了适应中国转型时期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司法解释、社会转型、废止、最高人民法院、社会关系、改革开放、宪法和法律、世贸组织规则、标准、转型时期、应用、审判工作、社会发展、社会变迁、清理工作、经济建设、国际公约、工作报告、一体性、调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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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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