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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法哲学立场--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之划分谈起

引用
@@ 对我国社会进行类型学划分并纳入西方古典社会理论考察的研究者之一是费孝通先生.他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滕尼斯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后者是Gesellschaft,用迪尔凯姆的话说:前者是‘机械的团结”,后者是‘有机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1”(P3)

中国社会、转型研究、哲学立场、礼俗社会、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理论考察、法理社会、迪尔凯姆、滕尼斯、社会学、类型学、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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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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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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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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