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人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人格权、伦理分析、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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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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