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新论--兼评张恒山教授《义务先定论》中的义务观
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提出: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权利对权力的义务,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对权力的义务;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有多种原因,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法律义务、社会分工、社会合作、义务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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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6;P6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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