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
本文从分析<名公书判清明集>(简称<清明集>)中的几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清明集>中体现出来的情理观念,总结出一幅宋代民事司法秩序的图景:那是一个情理的空间,一个介乎于圣贤操守和腐败司法之间的解决纠纷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人人(以法官为主体,也包括当事人)依照情理的原则行事,维持了宋代稳定的社会秩序.接着结合中国古代司法中体现的核心特点,探讨了情理发生发展的原因,并归纳提炼出一个”情理场”的概念.最后,对”情理场”的三大定律进行阐析.笔者认为基于社会根源和人性根源的”情理场”是宋代以及整个中国古代司法的总体精神和深层法文化特质,从”同情地理解”之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
<名公书判清明集>、情理、情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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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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