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是一项权利吗?--透视城市乞讨现象
@@ 朱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师):孙志刚案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施行被喻为2003年中国法治进程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新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来去自由,只有个人提出申请时,才能进行而且必须进行救助,为保障人身自由,不允许再进行强制性的收容遣送.然而这部旨在以尊重受助者自由意志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为核心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法律并没有得到乞丐们的欢迎,实际上,现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越来越多,且呈现出"职业化"的倾向.据合肥市救助站调查,职业乞丐占到总数的80%.福州市救助站成立后遇到了出乎意料的难题:大多数乞丐宁可在街头乞讨也不愿进救助站.对于大部分以乞讨为"业"的乞丐来说,进了救助站就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在一些乞讨人员那里,乞讨不再是为生活所迫,而是成了一种"谋生"的手段甚至职业.另外和这一趋势一致,乞讨形式也越来越花样繁多.一些城市出现了"挂牌乞丐";许多乞讨活动背后有"黑手"操纵,不少流浪儿童、残疾人被人采取"租用"、"借用"、强迫等手段作为乞讨的"道具"使用.在城市一些主要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集散点出现了流浪乞讨人员密集的趋势,他们或跪或躺,强行拦住过往行人、抱住行人的大腿、追逐行人索要钱物,甚至乘人不备抢夺东西.上述情况干扰了社会治安和城市的形象,导致政府管理部门和普通市民都头疼不已.
城市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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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2.9;D669.9;TU9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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