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
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就是立法本身所具有的品性以及与既存制度的兼容性等所决定的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实现的能力,主要有:社会主体的认同能力,这是社会主体对立法的自觉体认能力;与既存制度环境的兼容能力,社会存在的正式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是立法产生的先在条件;法律本身的激励能力,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社会的成本支付能力,是社会具备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各种条件.
法律实施、认同能力、激励能力、成本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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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3;B8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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