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宪法守护人权
@@ 本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在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条虽然是在总纲中加以规定并以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的形式出现,但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是第二代人权的主要内容,同时义务性条款也在另一个层面上蕴涵了公民享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隐意,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是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遥相呼应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也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这样,此次修宪就以隐含的语言规定了社会权,而这需要对宪法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
宪法第、守护、社会保障制度、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医疗卫生事业、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义务与责任、宪法修正案、人民共和国、解释的角度、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国家发展、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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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C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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