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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与公私法定位之变迁

引用
@@ 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1999年修宪的基础上,将宪法原来的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我看来,这次修改与前几次宪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修改都蕴涵着一个一贯的法理学问题--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揭示,我们或许能够准确把握这些词语变化的实质所指之物.

修宪、公私法、非公有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监督和管理、国家保护、宪法修正案、法理学问题、权利、法的关系、蕴涵、基础、公法、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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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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