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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社会主义的法律发展——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理论探索

引用
本文指出,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建设的思考,经历了一个从以西欧社会为背景的研究到晚年关注东方社会法权关系转型变革的转变;列宁的历史性贡献之一,在于他对在俄国这样一个“半亚细亚”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的法律发展作出了艰辛的创造性探索;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的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力图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之路;邓小平探讨了人治到法治这一法律革命进程的内在规律性,建构了一个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模式.

法律发展、东方社会、社会主义法制

9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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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9

20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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