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后逃逸
把交通肇事后逃逸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的原意和刑法原理.因为救助被害人之后再行逃跑,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此种情况下把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就没有道理了.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不能与是否救助被害人割裂开来.此外,还要充分注意逃逸的”假两面性”、”二重性”和”真实性”.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性与处罚,要充分注意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持放任态度.对于那些将伤者移入偏僻处隐藏或者佯装送往医院,途中抛弃后再逃逸的案件,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救助被害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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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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