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中之重,为行政强制立法必须加以规范和明确的首要问题。鉴于行政强制权的涉权性和侵益性,也为了适应WTO规则中法制统一的要求,行政强制权应统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设定,并力求设定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为确保行政权的权威性和完整性,保证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具体可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来集中行使强制执行权,负责行政决定的执行。
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设定内容、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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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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