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的四种学说均有其缺陷。民法确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有效,并非基于对法人目的外行为之合法性(即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认可,而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法人、团体人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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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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