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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犯论要

引用
持有犯是个性明显且争议较大的犯罪形态.持有不是自然位置,而是能够征表人生活态度的行为,满足于具有物品存在的意识和物品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共同持有人的判定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施加与法秩序是否契合,人数过多时应引入”保证人地位”予以限制.内容物的持有贯彻推定,即持有包装物就持有内容物;遗忘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考虑到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我国持有犯的主观要件不能表述为严格责任,推定罪过或然说较为恰当.

持有犯、共同持有、主观要件、推定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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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TS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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