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伪储蓄合同之辨 --储蓄合同效力的考察
本文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三个角度分析了储蓄合同的效力,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一是不能一概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储蓄合同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储蓄合同应作为效力待定合同通过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承认而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反对高息纳储不等于取消利率的任何差别,只有在国家严格监管下允许储蓄机构利用一定的利率浮动进行合理竞争,才能既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又保障储蓄业务的健康活力.
储蓄合同、效力、适格主体、存款自由、高息纳储
8
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