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之立法评判
行贿犯罪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对其应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重的原则.行贿罪的惩治和预防应从其刑事立法始然.其立法机理,表现于符合对向犯的单向对合关系;其立法缺陷表现为一般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法律用语的含糊,包括外延和内涵的模糊性;其立法完善应从”财物”法律范围的扩大、增设”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两个方面人手,以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行贿罪、立法机理、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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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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