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法律人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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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1;I2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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