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性营业行为的商法调控手段
垄断性营业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在其商业化规范营业方式、垄断性排他经营、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营业具有公用专业性质或准公用专业性质,因此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控.而商法调控手段在调整垄断性营业行为中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应予以重视.
垄断性营业行为、商法、民法、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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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TS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1-106
垄断性营业行为、商法、民法、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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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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