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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性营业行为的商法调控手段

引用
垄断性营业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性,表现在其商业化规范营业方式、垄断性排他经营、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实力相差悬殊、营业具有公用专业性质或准公用专业性质,因此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控.而商法调控手段在调整垄断性营业行为中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应予以重视.

垄断性营业行为、商法、民法、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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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TS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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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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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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