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
”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构建法治秩序,特别是刑事法治秩序,必须强调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不注重功能的罪刑均衡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点也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情感抚恤功能,指的是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等害交换),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得到满足;二、保护社会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预防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三、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均衡原则的建立,制约国家刑罚权(制约强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自由.
罪刑均衡、情感抚恤功能、保护社会功能、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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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