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成立条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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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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