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27.034
《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四种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但这几种债务类型的内涵及外延条文中并没有提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意思表示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就成立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生之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标准可以限定为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数额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资金用途等确定,两种标准需结合适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生之债务必须强调的是,债务是超过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并且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经营活动的认定要明确生产经营活动的属性,并且需判断夫妻一方对于经营活动的参与程度,即参与地位,另外,共同生产经营仅包括共同生产以及共同经营,而不包括一方经营、共享利益的情形.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D923.9;F204;F124
2023-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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