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3.25.019

股权出让人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取得的权利探析

引用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未届缴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出让人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但现行法缺失了该语境下出让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自身的权利救济,故本文予以讨论.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取得向受让人追偿或者相应股权的权利.出让人应依规定行使追偿权实现其相应的利益;在受让人经催告后无法清偿或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出让人有权取得相应的公司股权,股权取得程序上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股东除名制度和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为出让人承担责任后取得公司的股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未届缴资期、出让人、补充责任、权利取得

D922.291.91;F275;K235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9-62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3,(25)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