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3.23.024

一人公司视角下夫妻公司人格否认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引用
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同.判断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法人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夫妻公司一般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且仅有夫妻两人.目前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夫妻公司的概念,亦没有专门规制夫妻公司的法律法规.但现实中由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繁多,且多为小微企业.在夫妻公司对外负债无法清偿时,能否刺破公司面纱由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法,从夫妻公司能否认定为一人公司角度为切入点,探究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

夫妻公司、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D922.291.91;F8;F276.3

2023-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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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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