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23.013
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探析
随着社会发展,姓名、肖像等形象标识的拥有者开始将这些人格标识积极地商业化利用,发展至今的姓名权虽属于人格权但同时具有商品化属性.传统意义上的侵犯姓名权的形式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用于商业宣传或者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从而严重侵害姓名权人的权利,给市场竞争带来不良影响.自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以来,在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第一千零十二条规定:"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姓名权的商品化现象.但该规定太过简陋,对姓名权的商品化属性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且,没有严格区分具有商业价值的姓名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具体列出明确的侵权方式和救济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
姓名权、姓名商品化、侵权、《商标法》
D923.4;G80-05;G124
2023-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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