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22.032
从实务角度论寻衅滋事罪的存废
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寻衅滋事行为独立定罪,后陆续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补充了寻衅滋事罪的规范,但由于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许多模糊之处,这种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易混淆此罪和彼罪之间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常常扮演着"口袋罪"的角色,因此引发了近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巨大争议.2022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提出了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建议.笔者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二十余年,本文拟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论述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的观点是应立即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理由如下:第一,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可以拆分成其他罪名或归入其他罪名;第二,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公安机关滥用,以权谋私;第三,入刑门槛太低,容易扩大打击面.
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存废问题
D924.3;D631;TP311.52
202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