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19.045
宠物信托的法律问题及修改建议
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个人可支配的财产也在增多,于是人们就开始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例如越来越重视动物的保护问题.个人饲养宠物已成为普遍现象,主人在生前欲通过一定举措使宠物在其死后依然可以继续生存,得到关爱,于是宠物信托就开始出现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以普遍运用.我国现实中也存在类似的需求,2019 年,在我国湖北省有一位主人意欲订立遗嘱,由宠物继承其遗产,但公证处以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为由拒绝公证.可见,若借鉴国外的宠物信托制度,就会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我国《信托法》中尚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主要讨论了宠物的法律地位、信托受益对象的范围、信托监察人的设立这几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我国立法上承认并建立宠物信托制度尽以绵薄之力.
宠物信托、动物法律地位、信托监察人、法律主体
D922.291.91;G254.122;F832.49
2023-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