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2095-4379.2023.17.034

认缴制背景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研究

引用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之后,实践中大量出现公司在对外欠付债务中股东转让出资未到期股权的方式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扩充现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未履行出资义务",引入公司同意权等,但都不能很好解决问题.建议立法确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优先于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但也不能过分保护,具体应当借鉴德国立法,通过层层补充、依次担责,其余股东兜底的模式,实现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相对平衡.

出资未届期、转让股东、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

D922.291.91;F271;F832.51

2023-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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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

2095-4379

14-1188/D

20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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