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13.042
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及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民众的关切予以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于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虚拟财产精神损害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其数额缺失.印证虚拟财产属于人格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不二法门,应从人格物的构成要件上展开研究.在印证完成的基础上确立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
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虚拟财产人格物
D923;D871.29;F832.31
2023-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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