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07.022
正常经营买受对动产抵押的对抗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的正常经营买受规则,系对原《物权法》的动产浮动抵押规则的扩大,其主要体现为适用范围的扩大,但是这种扩大导致其与其他相关规则的抵牾,对此有必要在法理上妥帖解释.正常经营买受规则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间产生竞合,但是正常经营买受规则相比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而言为特殊规则,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动产抵押权办理了登记的情况,《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对抗第四百零四条的适用;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将直接适用,并产生动产上抵押权归于消灭的对抗效力.
正常经营、动产抵押、抵押权人、买受人、对抗效力
D923.2;TP311.13;B013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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