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03.024
《民法典》视阈下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边界
随着电子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基于网络平台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平台享有较高的控制力与把握力,应突破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范围之内.本文从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入手,分别讨论了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类型与价值,进而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短板,并提出了我国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路径,旨在通过《民法典》视阈下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规制边界探讨,为我国构建起完善的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体系提出建议.
《民法典》、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规制边界
D923;G203;B82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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