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3.01.013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著作权否定
随着时代发展,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事例屡见不鲜,人工智能创造物是否能享有著作权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工智能的主体适格性.人工智能虽然能够产生创造物,但从根本上还未脱离"工具"的地位,不具有独立性.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属于客体,不能超越其属性而享有著作权.人工智能也难以满足现有法律框架的要求,因此无法作为著作权客体.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著作权
D922.291.91;F2;B023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2022YCXS175
2023-0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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