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36.019
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机制完善研究
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尚未建立有效机制,主要在立法及沟通上存在问题.立法依据不足、对现有跨境破产立法实践不足、各国跨境破产立法不统一、我国与各国法院未建立有效的跨境破产沟通渠道、跨境破产案件司法合作阻碍明显是我国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主要问题.我国可在跨境破产司法合作与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平衡原则、有限普及主义、互惠原则、公共政策例外等跨境破产法理基础上,建立主从破产程序制度,对互惠原则、公共政策例外进行法律解释,建立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救济制度,推动跨境破产案件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加强与各国法院的沟通,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
跨境破产、司法合作、机制
D922.291.92;F205;C912.2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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