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36.015
民事意定监护协议要素研究
意定监护是监护制度下的一个新突破,意定监护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后来意定监护制度写入原《民法通则》,新施行的《民法典》也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明确规定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意定监护制度能够体现当事人的充分的意思自治自由,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立法理念,也是监护制度下一步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民法典》仅规定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基本形式,对于协议的具体内容、主体资格、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则未叙述,导致实践中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具有不确定的指引性,不符合当前社会对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需求.
意定监护协议、书面形式、登记公证
D923.8;C913.6;D669.6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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