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79.2022.35.039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制度
我国学界一直对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问题讨论不断,并一点点演化成了"单一要件学说"和"双重要件学说"两种不同观点.直到现在,《民法典》依然对本人可归责性问题存在留白.本文主要讨论表见代理归责性的几种类型,并提出具体归责原则作为判断标准.通过交易风险、学术争议、司法实践等角度得出应当采取风险主义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风险主义
D923;F2;F063.2
202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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